武漢市超過一定規(guī)模的危險性較大的
2011-06-25
武漢市超過一定規(guī)模的危險性較大的
2011-06-25
分項工程專項方案專家論證實施細則
為認真貫徹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以下簡稱“建設部87號文件”)和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公布我省超過一定規(guī)模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論證專家及開展論證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鄂建函[2009]300號),現結合我市建設工程安全管理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1、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的建設安全生產活動及安全管理。
2、超過一定規(guī)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必須按規(guī)定編制安全專項方案(以下簡稱“專項方案”),專項方案必須經過專家論證,未經專家論證的不得組織施工。超過一定規(guī)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見建質[2009]87號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
3、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辦理安全監(jiān)督手續(xù)時,提供的建設工程項目安全施工措施備案審查資料中,必須包括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
4 、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必須建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5 、專項方案編制及審核
5.1專項方案必須在施工前由施工單位組織編制,建筑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其中,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等專業(yè)工程實行分包的,其專項方案可由專業(yè)承包單位組織編制。
5.2專項方案編制包括如下內容:
5.2.1工程概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概況、施工平面圖、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
5.2.2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標準、規(guī)范及圖標(國標圖集)、施工組織設計等。
5.2.3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
5.2.4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檢查驗收等。
5.2.5施工安全保障措施:組織保障、技術措施、應急預案、監(jiān)測監(jiān)控等。
5.2.6勞動力計劃: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yè)人員等。
5.2.7計算書與相關圖紙。
5.3專項方案必須由施工單位技術部門組織本單位施工技術、安全、質量等部門的人員進行編制,經審核合格的,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實施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必須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相關專業(yè)承包技術負責人簽字。
6、專項方案專家認證
6.1專家論證會由施工單位組織。專家組成員應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關專業(yè)要求的專家組成(不應含本項目建設各方人員),由專家論證會組織方從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論證專家?guī)熘兄苯映槿 J┕挝唤M織專家確有困難的,可委托武漢市建設科技委員會安全生產專業(yè)委員會協助聯系專家(以下簡稱“市建設安全專家委”),并應簽訂委托協議書。市安全專家委協助組織專家論證的范圍見附件一。
6.2參加專家論證會的人員包括:
6.2.1專家組成員;
6.2.2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
6.2.3監(jiān)理單位項目總監(jiān)及相關人員;
6.2.4施工單位分管安全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6.2.5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組織方可通知工程受監(jiān)安全監(jiān)督部門派員列席論證會。
6.3專家論證會,由專家組成員共同推選一名專家任組長,主持論證會議并起草論證意見報告,所有參加論證的專家應在論證意見報告上簽字,并對論證意見負責。專家論證報告作為專項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導意見。
6.4專家論證會必須完成以下程序:
6.4.1與會人員簽到;
6.4.2專家熟悉方案與現場;
6.4.3方案編制人介紹方案并解答專家疑問;
6.4.4專家發(fā)表意見并填寫專家意見表;
6.4.5專家組合議,形成專家組論證報告并簽字;
6.4.6施工單位整理專家論證會會議紀要,相關單位與會人員簽字。
6.5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
6.5.1專項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
6.5.2專項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范;
6.5.3安全施工的基本條件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
6.6施工單位必須根據專家論證意見報告修改完善專項方案,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jiān)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后,方可組織實施。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相關專業(yè)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6.7專項方案經論證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專家論證報告修改意見進行修改,并重新組織進行專家論證。
7、專項方案實施
7.1專項方案經過專家論證后,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修改完善后形成的最終專項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調整。
如因設計、結構、外部環(huán)境等因素發(fā)生變化確需修改的,修改后的專項方案應重新組織進行專家論證。
7.2專項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項目技術負責人必須向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7.3施工單位必須指定專人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jiān)督和監(jiān)測。發(fā)現不按照專項方案施工的,應要求其立即整改;發(fā)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緊急情況的,應立即組織作業(yè)人員撤離危險區(qū)域。
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檢查專項方案實施情況。
7.4對于按規(guī)定需要驗收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應當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項目總監(jiān)理工程師簽字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7.5監(jiān)理單位必須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列入監(jiān)理規(guī)劃和監(jiān)理實施細則,應當針對工程特點、周邊環(huán)境和施工工藝等,制定安全監(jiān)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7.6監(jiān)理單位應當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jiān)理;對不按專項方案實施的,必須責令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接到監(jiān)理單位報告后,應當立即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施工單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設、監(jiān)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工程受監(jiān)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
7.7建設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專項方案及其論證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對于建設各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行政處罰。
7.7.1建設單位未按規(guī)定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的,未向建設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7.7.2施工單位未按規(guī)定編制、實施專項方案的;專項方案未經專案論證的、未按專家論證意見對方案進行修改完善的。
7.7.3監(jiān)理單位未按規(guī)定審核專項方案或未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監(jiān)理的。
附件:1、武漢市建設科技委員會安全生產專業(yè)委員會開展超過一定規(guī)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論證的范圍
2、專家論證會議簽到表
3、專家意見書
4、專家組論證報告
5、專家論證會會議紀要
附件1
武漢市建設科技委員會安全生產專業(yè)委員會
開展超過一定規(guī)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
分項工程專項方案論證的范圍
一、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5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00Kg以上。
二、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規(guī)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內爬起重設備的拆除工程。
三、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
(三)架體高度20m及以上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四、拆除
(一)碼頭、橋梁、高架、煙囪、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fā)生的特殊建、構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其它建、構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三)文物保護建筑、優(yōu)秀歷史建筑或歷史文化風貌區(qū)控制范圍的拆除工程。
五、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地下暗挖工程、頂管工程、水下作業(yè)工程。
超過一定規(guī)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論證的聯系電話:85725641
熱門政策法規(guī)
2011-06-26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jié)約能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jié)約能源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07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節(jié)約能源法》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2011-06-26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2005年